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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自由時報記者吳岳修/台北報導〕根據警械使用條例,警察用槍可分為用槍時機與用槍要領兩大類,先判斷是否用槍,再依要領決定如何用槍,依上述,本次台北市內湖警方擊斃持刀攻擊警員的男子,應符合用槍時機,但現場情況是否緊急到有必要開槍直接把人打死,在用槍要領上,可能有待商榷。
警械使用條例規定的用槍時機:一、為避免非常變故,維持社會治安時。二、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。三、依法應逮捕、拘禁之人拒捕或脫逃時。四、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、屋宇、車、船、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。五、警察人員之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時。六、持有兇器之人,意圖滋事,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,仍不聽從時。
用槍要領:一、情勢異常急迫,先口頭警告並對空鳴槍警告之;二、經警告後已有服從之情況時,應立即停止使用;三、使用武器應注意勿傷及他人;四、非情況確有必要,儘量避免傷及其致命部位;五、武器使用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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